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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遂府办函〔2010〕2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编制“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是对《遂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即“十二五”总体规划)的深化和细化,是贯彻实施“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重要支撑。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0〕152号)精神和市政府关于“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统一部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体现市委、市政府“十二五”规划期间的重大战略部署,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
  (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着力解决“十二五”期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突出问题,对全市“十二五”规划纲要形成重要支撑作用。
  (三)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确需政府采取规划布局、资源配置和政策扶持等手段加以调控、引导和协调。
  (四)涉及重大产业布局或重要资源开发的领域,有利于对接国家级重点专项规划和重大产业(项目)布局规划,争取在政策、资金方面获得国家支持。
  二、编制程序
  (一)前期工作。牵头编制部门要拟定详细的编制工作方案、内容大纲和编制工作进度安排等。
  (二)起草。牵头编制部门要在做好前期专项课题研究、基础调查、信息收集、前期论证的基础上,按照规划目标量化、发展任务具体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可行的原则起草编制重点专项规划。
  (三)衔接。牵头编制部门在重点专项规划起草过程中,要积极主动与上级对口部门和市总体规划编制部门进行汇报和沟通,就重点专项规划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产业布局、资源开发等领域做好衔接工作。
  (四)论证。牵头编制部门在重点专项规划草稿形成后,要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家或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论证,然后报送市政府审定。
  (五)发布。重点专项规划报经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的名义印发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修订的,由原编制单位按程序修订,经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除市政府确定的22个重点专项规划外,市级相关部门可根据各自部门职能职责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重点专项规划的编制程序的要求,自行确定编制一般专项规划,经评审论证后由编制部门自行发布实施,并报市发改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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