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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转发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转发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意见的通知
(赣农发[2010]72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旅游局:

  根据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以下称意见)的精神,自今年起,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将利用3年的时间培育100个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300个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按如下要求组织参加全国示范创建活动。

  一、组织管理

  为了便于创建活动的开展,创建活动牵头实施单位以各级农业部门为主,各级旅游部门配合参与组织管理,各级农业和旅游部门要以此次创建活动为契机,进一步认识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重要意义,精心做好组织管理工作,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按照意见要求做好创建活动的各项工作。

  二、申报要求

  本年度每个设区市原则上上报示范县和示范点各1个。

  (一)示范县
  1、按照意见中申报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要求,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先行评估并提出申请,将相关申报材料报市农业局审核后,由市级农业部门会同旅游部门向省农业厅和省旅游局推荐申报。

  2、省农业厅会同省旅游局负责示范县初审,并择优报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

  (二)示范点

  1、休闲农业点对照创建条件进行认真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向县级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申报表》,并附上本单位综合情况、相关证照等材料。

  2.县农业局会同旅游局对本县申报单位进行考核、评估,符合条件的向市级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市级农业部门和旅游部门负责对本市申报单位的推荐工作,向省农业厅和省旅游局推荐申报。

  3.省农业厅和省旅游局初审后择优报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

  (三)申报时间
  请各设区市农业部门和旅游部门在10月20日前按照意见要求将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分别报省农业厅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局和省旅游局规划财务处,同时报送有关材料的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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