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做好能源限额标准自查工作的通知
(鲁煤经运〔2010〕167号)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
为严格执行全省煤矿能源限额标准,促进全省煤炭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省局决定在全省煤矿企业开展能源限额标准对标自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能源限额标准对标自查工作
2007年12月,按照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质量监督局的要求,省局起草了《吨原煤生产电耗》、《吨原煤生产综合能耗》、《洗煤厂电力单耗》、《洗煤厂综合能耗》和《矿井水综合利用技术规范》五个煤炭行业能源限额标准,经省能标委审查通过,省质监局以山东省地方标准颁布实施。这套标准是在考虑我省煤田的区域特点,结合我省煤矿能耗实际基础上制定的,它明确了各项能源限额标准的适用范围,生产用能环节和计算公式。对于煤矿企业节能减排有较强指导性,同时也为节能监察提供了标准和依据。近期,省政府为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加大了节能监察力度,我省有五家煤矿因超电耗限额标准受到罚款和用电加价处罚,暴露出部分煤矿对能源限额标准执行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节能减排面临的严峻形势没有充分认识。为此,省局决定在全省煤矿企业开展能源限额标准对标自查活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将自查工作做为推进企业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确保自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自查内容
(一)能源限额标准学习宣传情况。重点自查单位是否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能源限额标准,节能减排责任人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是否了解掌握能源限额标准。
(二)执行能源限额标准工作责任和措施。重点检查是否将执行能源限额标准工作责任分解落实相关部门,是否制定了完成能源限额标准的工作措施和方案,以及组织实施情况。
(三)能源限额标准统计情况。能源统计方法是否科学、统计口径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沿用传统的能源统计方法,不严格按标准规定进行能源统计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超能源限额标准的情况。重点检查2010年是否存在超能源限额标准情况,超标准的原因,是否采取了相应措施。
(五)是否存在因特殊原因造成超能源限额标准的情况。既是否存在因煤矿事故、涌水量突增、因地质条件变化等特殊原因造成超能源限额标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