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鲁农生态字〔2010〕10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旅游局:
现将《农业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创建活动
开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是农业部、国家旅游局适应新时期农业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推进农业转方式、调结构、促进农民就业增收而采取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点工作,抓紧组建相应的组织领导和专家指导机构,迅速开展工作。并以此为契机,统筹安排本地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工作。市、县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二、认真做好遴选工作
要按照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的要求,认真组织申报。各市可自行确定申报1个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或1个休闲农业示范点,不能重报或多报。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认真把关,并结合各级农业环保单位开展的“全国星级示范创建行动”,统筹安排,确保推荐出当地最优秀的示范县和示范点,并具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显著特点。省农业厅将会同省旅游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报送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
三、严格执行申报程序
申报示范县,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向市级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报送的示范县进行初审,择优向省农业厅和省旅游局推荐。
申报示范点,由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单位提出申请后,经过县级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遴选,再向市级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择优上报。
四、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