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建设用地置换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建立建设用地置换年度目标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与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将建设用地置换的目标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的范围,年终由市目标办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考核。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较好,工作成绩显著的县区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章 项目选定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同级国土资源部门重点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空心村、砖瓦窑厂、工矿废弃地、采煤沉陷已搬迁的老村址等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进行摸底统计,建立拟置换建设用地项目库。
第八条 县区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置换目标任务,从项目库中选择拟置换建设用地,与申请置换方选择的被置换土地进行挂钩,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和范围,制定建设用地置换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第九条 申请置换方包括下列单位或个人: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县土地收购储备机构;
(三)市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按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建设单位;
(五)其他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人、组织或者个人。
第十条 建设用地置换的选点布局应当符合城镇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撤并规模较大的项目,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专家论证会,并组织听证,充分听取和吸收当地农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合理确定项目拆旧复垦区和拆迁安置区。
第十一条 被置换土地主要用于下列情形的项目建设:
(一)新农村建设(包括采煤沉陷区村庄搬迁);
(二)工业项目;
(三)列入“861”行动计划项目;
(四)文教卫、城镇基础设施等项目;
(五)拟置换建设用地涉及农户的拆迁安置区。
被置换区和拆迁安置区不得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床。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置换前的建设用地面积,原建设用地由申请置换方负责复垦。与耕地置换的,复垦后的耕地面积扣除建设占用耕地后,新增耕地面积不得少于被占用耕地面积的5%,复垦后耕地的质量不得低于被置换耕地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