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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邮政条例(2010)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31日)修改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4号)


  《湖南省邮政条例》于2010年9月15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15日

湖南省邮政条例
(2010年9月15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邮政业规划、建设、服务、经营、管理、监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邮政普遍服务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邮政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对邮政普遍服务依法给予支持。

  对农村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扶持。

  第四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民政、交通运输、进出口检验检疫、海关、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邮政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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