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发展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补贴的通知
(淮政秘〔2009〕63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复杂多变的宏观经济环境,支持企业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实现保增长、调结构、促发展的目标,现将支持企业发展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的范围
按照《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淮政〔2008〕67号)的要求,对在我市范围内足额缴纳城市土地税的所有企业,财政部门将根据地税部门提供企业实际入库税款,按照计税土地面积,以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市财政、地税、国土等相关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土地等级,科学确定税额标准。
二、补贴的时间
实施城市土地税财政补贴政策,从2008年11月至2009年10月结束,暂定一年。待政策执行结束后,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即期经济增长的需要,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