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教育局关于2010级普通高中高一学生建学籍的通知
(合教基〔2010〕209号)
各县区教育局、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市区各普通高中: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2010年合肥市普通高中高一学生建学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籍对象
(一)经市(县)普通高中招生办公室批准录取的符合条件的新生(无故不报到入学的不得建立学籍);
(二)经市(县)教育局批准的符合条件的转入、复学学生(转学须经市教育局行政审批事务处批准)。
二、建籍办法
(一)市区统一录取的新生
经市普通高中招生办公室录取的新生数据,已通过学籍网发送各校。请各校完成07级学生毕业和08、09级学生升级处理后,进行分班和编排学号。学号继续按省教育厅教基〔2008〕7号文件规定方式编排:入学年份(2位)+省辖市(2位)+县区(2位)+学校类别(1位)+学校代码(3位)+学生性别(1位)+流水号(4位)。9月27日前,各校须完成高一新生学籍网上申报工作。
对无故不报到考生,学校须在告知政策后(电话联系的留书面电话记录)按规定注销其入学资格,不得申建学籍。同时填写《注销入学资格学生名单》(可从学籍网下载)报市教育局学生事务管理中心备案。
(二)市区转学、休学、复学
各校需按规定认真审查本校转学、休学、复学学籍变更资格。9月26-27日,携《学籍变更汇总表》附证明材料到局学生事务管理中心统一核办(同时网上申报)。其中转入的需携经局行政审批事务处签章的转学证(含复印件),休学的携带《合肥市普通高中休学审批表》(含复印件)以及医院建休证明、发票、病历等。
(三)民办高中外地招生
具备外地招生权的寄宿制民办高中,经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招收部分外地高一新生。招生对象须参加今年全省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且成绩须达到生源地民办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民办高中招生总数不得突破我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
9月26-27日,市区有关学校须将外地招生名单报局基教处审核,审核无误后统一送交局学生事务管理中心核建学籍。学校须提供书面报告、学生名单(包括准考证号、姓名、性别、中考总分、毕业学校、生源地等)及电子稿、有效成绩单、生源地民办普通高中录取最低分数线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