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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8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告


  二、《条例》突出对严重交通违法的严管重罚

  《条例》加大了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综合运用记分,安全教育,社会服务,征信,罚款等措施,严格管理,严厉处罚,增强威慑力,强化源头治理,注重治本,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大幅提高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大幅提高了对飙车,改装车,肇事逃逸,无牌,遮牌,套牌,假牌等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条例》30条规定,对套牌假牌车,依法扣留机动车的,处五万元罚款;第28条第1款规定,对于驾驶无牌证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又如,对交通肇事逃逸,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泥头车严重超载,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等严重违法行为,都规定了较重的罚则,

  二是新设了累进加罚制度,《条例》在总结多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多次故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累进加罚制度,以起到真正的惩戒作用,例如,《条例》对冲红灯的处罚采取了累计加罚的方法,起罚标准保持500元不变,一年内违反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一千元罚款;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这样的累进加罚,也体现在了对泥头车严重超载,遮挡污损号牌等行为的罚则方面,《条例》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三是严格落实交通违法记分制度,从《条例》实施起,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也要记分,《条例》3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分,机动车所有人不能够提供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姓名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经违法行为人承认的,对机动车所有人予以处罚并记分,为增加行为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成本,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对驾驶员记分管理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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