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8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告
市民朋友:
你们好!《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开始实施。
《条例》在对深圳特区范围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已有更为严格的管理和更为严厉的处罚规定。我们相信,
《条例》的实施将对深圳特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为我们创造更加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使深圳道路交通更加安全畅通,广大市民的出行安全更有保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希望广大市民朋友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
《条例》的规定,做一个遵规守法,安全文明的交通参与者,为深圳进一步创造优良的道路交通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为便于广大市民朋友更好地学习和了解
《条例》,现将
<条例>的有关基本情况和规定内容介绍如下:
一、《条例》的基本情况
《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1月19日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内容共有总则,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安全教育,社会服务和征信,执法程序,执法管理和监督,附则6章71条。
《条例》是在认真总结现行《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借鉴香港、新加坡等世界先进城市的管理经验,在特区立法权限内大胆创新的一部法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它既注重严格管理,严厉处罚,又具体落实了宽严相济,人性化管理的指导思想,对于促进构建我市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在起草到审议过程中,坚持开门立法,公开征求修改意见,社会各界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其中,建议献策,可以说
《条例》的内容既凝聚了广大市民群众的智慧,要求和期待,也充分体现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我们相信,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公安局的坚强领导下,深圳全体交警一定能将
《条例》充分贯彻实施,形成严管氛围,保持全市交通通行状况基本良好,使交通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执法行为更加规范,使深圳成为全国交通管理最严格的城市之一,为全市人民的日常生活顺利进行提供坚强有力的交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