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生产企业自查自纠的通知
(深药监妆〔2010〕12号)
各化妆品生产企业:
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妆〔2010〕150号)和《关于开展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专项检查的通知》(粤食药监妆〔2010〕152号)的要求,现将我市开展化妆品生产企业自查自纠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化妆品生产企业要强化企业责任意识,不折不扣地按照《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化妆品卫生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生产,进一步完善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出厂产品的质量安全。
二、认真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化妆品生产企业要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照《深圳市化妆品生产企业自查表》(详见附件),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持证情况、生产条件、人员管理、生产过程、产品检验、原料管理、仓储管理以及产品备案情况等内容进行自查自纠,重点包括:
(一)化妆品原料。重点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所使用的原料是否有相应的检验报告或品质保证证明材料。
(二)生产全过程。重点自查生产的化妆品是否在行政许可的生产项目范围内,是否按照批准或备案的配方、工艺组织生产,生产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批生产记录是否完整有效,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是否进行卫生质量监控。
(三)化妆品标签标识。重点自查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套用批准文号或备案号以及虚假、夸大宣传等行为。
(四)违法添加情况。重点自查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存在使用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限用物质或使用未经批准的新原料生产的行为;自查所使用的原料是否与批准的产品配方一致。
三、各化妆品生产企业要根据上述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并形成书面的自查整改报告。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我局将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