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展科研及成果应用。加强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鼓励和支持推广应用职业病防治技术,开展重点职业病防治科技攻关。以尘肺病、职业中毒、职业性肿瘤的预防控制关键技术为突破口,以防尘、防毒、防辐射等防护技术为重点,强化粉尘、放射性物质、毒物、物理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防护和应急救援技术的研究及开发应用。
(五)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规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体系和网络。强化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把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范围,列为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健全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逐步提高保险待遇和标准。积极开展患职业病职工的康复工作,探索工伤预防在职业病防控工作中的积极作用,逐步完善适合我省省情的职业病预防、补偿和康复制度。探索建立职业病诊断和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的衔接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组织开展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各地要成立相应机构,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层层分解任务,明确具体措施。
(二)落实部门职责。各地要针对本地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企业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反
《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卫生部门要强化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与保健;要进一步规范职业病的检查与救治,加强对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要切实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要依法对违反
《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监督检查;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发放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识设置,强化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别是粉尘、毒物等主要危害因素的监测。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检查,组织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规范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发放管理;组织查处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煤矿企业落实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等生产许可前置条件。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部门要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及《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的规定,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凡未提交经卫生部门审核的预评价报告的,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未提交卫生部门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的,不予组织验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工会组织要加强对群众性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健康合法权益的行为,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和培训。财政部门要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编制职业病防治预算。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单位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单位负责人和事故责任人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司法部门要依法保障受害职工的法律援助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