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
1.强化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对煤工尘肺、矽肺、铅中毒、苯中毒、镉中毒、汞中毒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等重点职业病开展调查和监测,及时掌握其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重大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建立职业病监测哨点和危害因素检查数据库。2.健全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发挥现有企业职业卫生资源和综合医院的技术优势,加强人员培训和机构能力建设,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每个省辖市有2家以上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到2015年,省级职业病防治机构达到全国一流水平,省辖市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数量和能力、县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数量和能力基本满足当地职业病防治需要。3.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建设,保障经费,充实人员,加强培训,配备必要的设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省及省辖市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明确相应的机构负责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县级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要配备专职监管人员。4.推进信息化建设。按照全国职业病防治信息采集标准和相应信息的采集、传输和管理规范,依托已有信息传输网络或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及时收集、分析相关动态信息,逐步实现职业病诊断受理和诊断结果等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规范管理。5.大力培养职业病防治人才。实施职业病防治人才培养计划,分级、分类培养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通过建立人才培养机制,提高职业病预防控制、监督管理、诊疗等能力。加强职业病防治重点学科建设,培养一批学术带头人。
(三)强化对重点职业病的防治。1.尘肺病防治。以防治煤工尘肺、矽肺和铸工尘肺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开展尘肺病防治技术和发病规律调查研究。提高生产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矿山、小水泥厂、小冶金厂、小陶瓷厂等。2.重大职业中毒防治。实施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苯、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开展隐患排查,对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加快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行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开展职业中毒发病规律、健康损害机理、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及防护技术研究,制定重大职业中毒防治指南。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实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治理工程,开展危害控制试点。加强对核技术应用行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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