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15年,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9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监管网络不断健全,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设置职业卫生监督科室,配备相应的执法车辆、装备,经费保障到位,监管能力不断提高。
---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与服务网络,使专业技术人员的配置、技术水平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社区、乡镇。到2015年,各省辖市应设置专业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有条件的省辖市可以设置独立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有职业病防治专业科室。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支持鼓励有能力的国有大型企业、医疗机构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预防控制基础服务体系。
---到2015年,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1.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制度。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2.认真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单位要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用人单位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制度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3.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和病人救治。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要及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有关资料,切实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工作,维护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4.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