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的电子商务活动。
第九条 符合数字证书使用范围的政府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各类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应向具有电子认证服务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数字证书。
在电子政务活动中申请数字证书,须向具有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
第十条 申请使用数字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符合条件的,双方签订数字证书使用服务协议,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放数字证书并收取相关费用。
开展电子政务活动或者社会公共服务活动需要使用数字证书的,应当由单位集中办理。
第十一条 数字证书的更新、挂失、撤销等事项和各方的权利义务,由数字证书使用服务协议予以约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组织制订和公布数字证书服务协议示范文本,供协议各方参照使用;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的数字证书使用服务协议文本应当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密码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用于电子政务活动的数字证书的收费,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数字证书收费标准执行。用于社会公共服务和电子商务活动的数字证书的收费接受省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十三条 数字证书应保存在符合相关规定的载体中,由数字证书持有人妥善保管,专人专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使用数字证书的单位应当建立制度,明确数字证书的实际保管人、使用权限、用途、登记、发放等内容。
第三章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我省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提前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国家密码管理局备案。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我省提供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及建设注册审核系统,由省国家密码管理局批准。
第十五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电子认证服务所需密钥服务,由省国家密码管理局规划的密钥管理系统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