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其系统建设应当符合我省电子认证服务体系的建设要求。
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
第二章 数字证书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在下列非涉密电子政务活动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使用数字证书:
(一)利用电子政务系统开展的网上办公、行政审批、公文流转、公文归档以及归档公文向档案部门移交等活动;
(二)网上年检、申报、监管、审批、备案、缴费、资质认定、统计等社会管理活动;
(三)利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开展的网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
(四)利用网络开展的向社会提供信息公开服务的活动;
(五)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的电子政务活动。
各单位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方案中明确数字证书功能建设的有关内容及预算,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第七条 在下列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使用数字证书: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
(二)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行业机构利用网络开展的金融服务活动;
(三)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气象、环保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
(四)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
第八条 在下列电子商务活动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依法使用数字证书:
(一)基于各类网络交易平台、信息服务平台和娱乐平台开展的活动;
(二)利用网络签订电子合同、进行电子支付、交付数字产品的活动;
(三)利用移动电子商务服务平台,通过手机、个人数字助理和掌上电脑等智能移动终端,面向公共事业、交通旅游、就业家政、休闲娱乐、市场商情等领域提供无线支付服务、便民服务和商务信息服务的活动;
(四)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各方认为需要使用数字证书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