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政〔2010〕7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数字证书的使用,加强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我省网络信任体系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3号)、《
河南省信息化条例》、《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
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国家密码管理局第17号公告)、《关于印发电子政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密局发〔2010〕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证书,是指由依法成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以商用密码技术为基础,能够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具有关联性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数字证书的申请、签发、使用、更新、延期、恢复、撤销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密码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全省数字证书应用的统一规划、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分级建设覆盖全省的电子认证服务体系。
第五条 我省电子政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依托我省经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批准的电子认证基础设施开展,其系统建设应当符合我省电子认证服务体系的建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