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安居住房的销售(租赁)价格和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一经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为公房承租户提供必要帮助
(一)公房是指由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购买)的住房,一般分为政府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在公房未按房改政策出售之前,住房的产权归政府或国有单位所有。
(二)公房在汶川地震中受损的,公房管理单位在维修加固后,按照租赁合同,由原居住家庭继续承租,对承租户不给予重建资金补助。
(三)公房在汶川地震中毁损需重建的,可由管理单位按原房屋性质和规模组织重建,继续履行原租赁关系。符合重建规划和集资建房条件的,经批准,可由管理单位在原址组织集资建房,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管理单位组织重建的,享受地震灾区安居住房建设的税费减免、金融支持等优惠政策。因规划等原因无法组织重建的,承租公房的受灾居民可根据自身条件,按相关政策申请购(租)安居住房或租住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四)对长期租住公房且符合房改政策,但因各种原因未参加房改的职工家庭,所租住公房毁损后,允许地方政府对其落实房改政策,完善相关手续,将公房产权转化为房改房产权后,执行自有产权住房毁损重建的相关政策,并予以重建资金补助,所需资金在省与各地的结算结余资金中包干安排。对临时、过渡性租住公房以及不符合房改政策的居民家庭,不能通过房改转化公房的产权关系,不给予重建资金补助。
三、积极支持毁损非住宅房屋重建
(一)非住宅房屋主要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生产厂房、营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因灾毁损的非住宅房屋重建可参照灾后城镇住房重建,享受相关税费减免和信贷支持政策。灾区政府对非住宅房屋重建应予以支持和帮助。
(二)非住宅房屋重建的项目选址和工程建设必须确保地质安全,符合重建规划要求,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按规定报批(规模以上重建项目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
(三)非住宅房屋原址重建的,可按原设计规模重建。在满足具体规划指标要求下,经批准,也可适当调整建设规模。其重建土地面积与震前相比有差异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根据原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对多出或减少的面积实行新旧用地市场价值结算补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