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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汶川地震城镇居民住房重建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汶川地震城镇居民住房重建有关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10]84号 2010年09月27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5·12”汶川地震城镇居民住房重建,切实做好安居住房价格管理、公房重建及非住宅房屋重建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城镇重建住房价格管理

  (一)安居住房的销售(租赁)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8〕35号)和原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作好汶川地震灾后城镇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川价发〔2008〕237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由各地发展改革(物价)、房地产管理、财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凡未按规定公布安居住房的销售(租赁)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要限期公布;不符合规定的,要立即整改。

  (二)安居住房销售价格根据建造成本核定,建造成本主要由划拨土地费用和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等构成。各地要严格执行安居住房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严格控制相关费用。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安居住房,利润要严格控制在3%以内,不得突破。各地方政府要统筹考虑当地住房建造成本和受灾居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安居住房销售价格,切实减轻受灾居民购房负担。同一城市的同一区域安居住房销售价格应保持基本统一。

  安居住房租赁价格执行成本租金。对经济条件差、支付成本租金有困难的受灾居民,地方政府可予以租赁补贴或实施租金减免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三)汶川地震重灾区廉租住房租金水平按下述标准控制:承租对象家庭人均月租金支出最高不得超出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10%。

  1. 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家庭,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家庭免收租金。

  2. 最低收入(低保)居民家庭人均月租金支出不得高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5%,特别困难的可免收租金。

  3. 低收入居民家庭人均月租金支出不得高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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