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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指导和服务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依法依规保障项目建设用地
  对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新工艺和新产品项目所需用地,要优先予以保障。对通过淘汰落后、兼并重组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产业良性发展的项目,优先给予用地支持。继续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依法依规审查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严禁擅自扩大政策适用范围。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未达到现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或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要求的项目,不得批准用地;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或核准手,不得供应土地。不得擅自将工业用地转为商业用地,不得以工业项目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不得随意减免。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防止以项目建设为名囤积土地、圈而不建或圈多建少的现象发生。各县区在土地供应中,要合理控制单宗土地供应规模,建设用地必须实行“净地”出让,每个项目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确保供应出去的土地能够及时开发建设,形成有效供应。规划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前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和必要的配置设施等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后,不得擅自调整规划设计条件。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预售等手续。
  七、严格实行问责制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勤政廉政。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的考察和测试,定期组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及时组织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干部绩效考核,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大力整治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工作不落实、配合不协调现象,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切实提高执行力;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行政效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加强对土地、环保、信贷等行政管理领域的监管。对违反国家土地、环保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工作严重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行为,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的有关要求,进行问责、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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