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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指导和服务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有关问题的通知

  2.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挤出财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推进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统筹安排用好财政资金,继续加大民生投入,加大对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公共安全、教育、文化、旅游等方面的投入,大力构建基础稳固、职能健全、保障有力、管理高效的公共财政体系。
  3.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控制支出范围、认真执行开支标准,按照“五个确保”、“四个倾斜”的原则,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积极完善和认真执行国家的津贴补贴政策,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完成省下达我市的党政机关“六项经费”厉行节约指标任务。
  4.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要按照“举债有度,用债有方,还债有源”的原则,切实防范债务风险,建立和完善债务偿还机制,维护政府信誉。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积极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使用有关程序和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政府不得为企业提供财政借款,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不得违规为企业提供贷款投保。
  四、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
  1.对融资性担保业规范经营、加强监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条件、业务规范、监管规则和法律责任,明确其性质、市场定位和基本的运作规则,促使其按照审慎经营原则,确立可持续经营的业务模式,增强发展能力,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2.防范和化解融资性担保业风险。必须加强对担保公司资本金、负债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的审慎监管,促其提高风险意识,及时处置风险,步入健康稳步发展的轨道。
  3.加快推进融资性担保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推动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联合打造的信息征集与信用评价体系,完善信息查询制度,实现企业信息的共享。推动建立社会信用惩戒机制,严惩失信行为,通过强化社会信用意识,从根本上降低担保风险,为融资性担保体系的完善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进一步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政策,针对萍乡实际调整工作措施,加大对地方经济的支持力度。对符合国家和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要求、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符合银行信贷要求的企业和项目,金融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提供资金供给。对辐射拉动作用强的龙头企业和骨干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信贷支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贷款标准和贷款条件,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条件、技术标准、资本金缺位、达不到国家环评和排放要求的项目,不得提供授信支持;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核准的项目,未批先建、边批边建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监管,建立健全出资责任制,规范操作程序。对于出资不实以及治理架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制度不健全的融资平台,要严格限制贷款。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各类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秩序,确保金融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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