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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行税收管理的通知


  4.我市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与外地进津建筑业纳税人预付和结算建筑业劳务收入时,必须取得我市《建筑业统一发票》并据以记账,其他凭证无效。

  5.外地进津建筑业纳税人遗失《建筑业统一发票》的,应向项目地地税局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具体事项按照《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引》(津地税征〔2009〕20号)有关规定执行。

  6. 《天津市外地进津建筑施工企业专用发票》可以使用至2010年6月30日,逾期作废。

  二、本市建筑业纳税人税收管理

  (一)自6月1日起,总承包人为外地施工单位的本市建筑业分包纳税人,不再自行办理项目登记,须工程总承包人在施管站办理项目登记后,持《建筑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表》、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办理分包项目报验。

  (二)本市总承包纳税人进行项目登记时,除提供《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征〔2007〕26号)第一条第(一)款第1点规定资料以外,建设方提供材料(动力及其他物资)和设备的,需填报《建设方供应材料(动力及其他物资)和设备明细表》;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需填报《工程项目付款计划表》。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申报扣除分包款的,需携带分包人开具的我市建筑业发票进行报验。本市纳税人由项目地地税局、外地进津纳税人由施管站审验发票,报验成功的分包款,方能从纳税人的营业额中减除。

  四、自产货物纳税人按照《关于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流〔2009〕1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征〔2007〕26号)第一条第(一)项第2、3款;《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代征外地施工企业税款的通知》(津地税征〔2001〕3号)第三条同时废止。《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市外地进津建筑施工(监理)企业专用发票>的通知》(津地税征〔2001〕4号)自2010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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