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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行税收管理的通知

  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以一次申报分别登记。跨区县工程按照总包合同上明确的各区县划分标段进行登记、申报;划分不清的,按建筑工程造价在各区县所占合理比例进行划分。

  2.分包人项目报验

  分包人在总承包人办理项目登记后,申报办理项目报验,填报《建筑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②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③自产货物纳税人需提供自产货物纳税人证明,并填报《工程所用自产货物明细表》。

  3.纳税人办理项目登记或报验时,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办理项目登记或报验手续后,原件退还纳税人,同时将《建筑业项目情况表》、《工程所用自产货物明细表》和《建设方供应材料(动力及其他物资)和设备明细表》,以及所需资料的复印件留存,建立项目登记管理档案;对资料不全的,应当要求其补齐后办理。

  4.纳税人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建筑业项目情况表》及相关资料,办理变更项目登记。

  5.纳税人应自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并结清税款后30日内,持《建筑业项目情况表》及相关资料,办理注销项目登记。

  (三)纳税申报

  外地进津建筑业纳税人应在办理项目登记或分包报验时,按规定在施管站申报缴纳印花税,并进行营业税首次申报,填报《外地进津建筑业纳税人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当期没有营业额的,也须按规定进行申报。

  (四)发票管理

  外地进津建筑业纳税人,由施管站为其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纳税人要求代开发票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①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如项目登记已经提供,不需再次提供);

  ②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③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2.施管站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应当与工程项目登记信息进行核对,核对相符的,可以为其代开发票。代开发票实行先征税后开票办法。

  3.外地进津的建筑业纳税人,预收和结算建筑业劳务收入时,必须到施管站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该发票为外地进津施工收入结算唯一合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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