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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行税收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行税收管理的通知
(津地税货劳〔2010〕6号)


  为加强我市建筑业税收管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下称:施管站)代征税款的外地建筑业纳税人实行按项目进行税收管理,并入全市统一的信息系统管理。6月1日,施管站代征系统正式与津税系统协同运行,同时,津税系统新增建筑业税收管理功能全面上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地进津建筑业纳税人税收管

  (一)信息登记

  外地建筑业纳税人首次进津承揽我市建筑工程项目的,应在签订建筑业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在施管站办理纳税人信息登记,填报《外地进津建筑业纳税人信息登记表》及附表,并查验如下资料(复印件留存)。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建筑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

  纳税人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登记信息变更。

  (二)项目管理

  外地纳税人承揽我市建筑工程项目的,应自签订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在施管站办理项目登记。建筑工程项目登记由总承包人办理,并提供分包人相关信息,分包人携带有关资料办理报验。总承包人未作登记的,分包人不得自行办理项目登记。

  1.总承包人项目登记

  纳税人办理项目登记应按照具体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① 《外地进津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变更注销)表》(简称《建筑业项目情况表》)及其附表;

  ②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④工程预算资料、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工程实行招投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⑥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下称:自产货物纳税人)的,需提供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下称:自产货物纳税人证明),并填报《工程所用自产货物明细表》;

  ⑦建设方提供材料(动力及其他物资)和设备的,需填报《建设方供应材料(动力及其他物资)和设备明细表》;

  ⑧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需填报《工程项目付款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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