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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一)违法犯罪的;

  (二)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撤职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主任会议、五分之一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监督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应当向提出撤职案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解释说明。

  第四十三条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任会议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撤职案的,分别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主任会议委托的人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的领衔人向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作撤职案的说明。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职案时,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所在机关的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十四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职案遇到需要调查的问题时,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及时调查核实并向会议报告;如会议期间无法查实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中止审议、继续调查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情况审议决定。

第四章 审议意见的汇总整理和研究处理

  第四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建议,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会议结束后十日内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

  审议意见经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签发后,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书面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有关的调研报告、视察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办。

  第四十六条 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 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及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一并印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经主任会议决定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就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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