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的通知
(上海汇发【2010】127号)
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各外资银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0】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我分局国际收支处联系。联系人:张睿锋、刘红英;联系电话:58845978、58845339。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0】4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二0一0年九月十三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为配合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增加外汇市场流动性,200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目前该制度已成为外汇市场重要的基础制度之一。为满足外汇市场迅速发展的需求,提高人民币外汇市场流动性,促进人民币价格发现效率,保证外汇市场平稳运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暂行)》(汇发【2005】86号),予以修订,形成新的《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586、68402181。
特此通知。
附件: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