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建立化肥储备月报制度,并实行台帐管理。化肥储备工作开始后,承储企业应按月编报《承储企业化肥进销存月报表》(格式见附件1),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联社。
第十条 省供销合作联社应对承储企业化肥调入、销售和库存情况进行动态抽查核实,及时处理发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联社确认承储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问题,将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储备化肥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自筹或银行贷款解决。银行贷款由承储企业与各商业银行协商,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三条 省级储备化肥由省财政给予利息补贴。
储备化肥购进成本按照承储企业购进储备化肥实际进价加上合理的运杂费逐年确定。省级财政负担的银行贷款贴息资金,按确认的购进成本、储备数量、储备期限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利息补贴的审核:承储企业申请拨付贴息时,承储企业应根据化肥储备情况编报化肥储备业务报告并填制《承储企业化肥储备商业利息补贴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连同企业支付储备贷款利息凭证和购进化肥票证,经省供销合作联社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复核。
利息补贴的拨付:利息补贴分两次拨付,按照每半年支付3个月贴息资金的办法,承储企业在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按照上半年和下半年利息总额的一半分别进行申请,由省供销合作联社审核,报省财政厅复核后拨付利息补贴。若全年储备不符合财政贴息条件,对当年已拨付的贴息资金在以后年度贴息资金中给予扣除。
省级化肥储备承储企业的利息补贴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给省供销合作联社。省供销合作联社应在收到补贴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利息补贴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十四条 省财政按全年承储计划每吨每年10元标准给予保管费补贴。
第十五条 化肥储备经营在市场稳定时,由企业随行就市确定销售价格。在市场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时,由省物价局核定销售价格。当核定销售价格高于购进成本时,经营化肥储备盈余作为化肥储备基金;当核定销售价格低于购进成本时,对发生的价差亏损先从储备基金中安排,不足部分可由省物价局、省供销合作联社、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实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负担(本条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先试行二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交通部门对储备化肥运输应优先安排,保证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