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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化肥商业储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化肥商业储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0〕4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化肥商业储备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海南省化肥商业储备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化肥商业储备工作(以下简称化肥储备工作),加强化肥储备管理,缓解我省化肥供求的矛盾,保障农业生产用肥供应,根据《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肥储备遵循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 化肥储备规模及管理

  第三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联社负责化肥储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化肥储备实行全年储备,财政贴息按全年利息总额的一半给予贴息补助。

  省级化肥储备品种主要为复合肥、钾肥、磷肥、小颗粒尿素,年承储规模为8万吨,其中复合肥4万吨、钾肥1.5万吨、磷肥1.5万吨、小颗粒尿素1万吨。

  第五条 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由海南供销化肥储备服务有限公司和海南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承担。

第三章 承储企业责任

  第六条 化肥储备和企业正常经营相结合,且复合肥、钾肥、磷肥和小颗粒尿素全年平均储备数量分别不得低于计划的40%,若低于40%则取消承储企业当年财政贴息资格。调入的化肥必须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 储备化肥只限于满足我省农业生产需要,不得用于外销或出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联社应加强对承储企业完成化肥储备任务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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