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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

  3.矿山、海事、林业、人防、燃气、电力、铁路、民航、石化、医疗卫生等各行业应急救援队伍要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与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联合实战演练,提高联合实施应急救援能力。

  五、加强应急救援保障能力

  (一)加强装备物资保障。

  1.2012年前,县级以上综合应急救援队的应急救援车辆、个人防护装备、特种防护装备和器材均达到公安部《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标准》,同时结合每年的装备器材耗损等情况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确保个人基本防护装备配备率和备份率均达100%,满足公安消防队执勤战斗的需要。

  2.按照“分级承担、分类保障、警地联储”的原则,建立装备物资保障机制。2010年,依托消防总队培训基地建立省级物资储备库,海口、三亚、洋浦依托消防部队战勤保障中心建立大型灭火剂储备站,作为政府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中心;以新成立的琼海、儋州、文昌、东方4个公安消防支队为契机,对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中心实行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应急救援、生活、装备、物资等方面的保障。整合社会资源,完善资源共用、紧急调用、机动运输等应急保障体系,同时加强市政、防汛、交通、地震、林业等相关部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实行动态储备、应急筹措,在全省构建区域多点型战略物资储备库保障网络,形成1小时战勤保障圈,实现应急救援和综合保障一体化。

  (二)加强通信保障。

  依托省灭火救援指挥中心和各级公安消防指挥系统,建立省、市县两级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2010年,完成省级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实现与矿山、海事、林业、人防、燃气、电力、铁路、民航、石化、医疗卫生等部门的有线无线互联互通;2011年,完成市县级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建成覆盖全省的应急救援指挥网络。

  (三)落实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消防法》和省公安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海南省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公通〔2008〕291号)有关规定,落实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相关经费,重点解决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合同制消防队伍必须的装备器材、训练演练等所需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武警海南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琼财行〔2006〕2192号),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在保证达标的基础上,根据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工作任务和建设需要,结合财力情况逐年加大支持力度。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消防队站营房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财政基础建设投资计划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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