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依托,建立由省应急救援总队、市县应急救援支(大)队和多种形式社会消防应急救援队伍组成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省应急救援总队依托省公安消防总队组建,主要领导由省公安消防总队主官担任。市县综合性应急救援支(大)队依托市县公安消防支(大)队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主要领导由各市、县公安消防支(大)队主官担任,接受省应急救援总队领导。
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危险化学品事故、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爆炸及恐怖事件、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三、加强应急救援组织指挥
(一)加强应急救援行动的协调。
日常应急救援行动由各市、县应急救援支(大)队组织实施,重大灾害事故救援在政府领导统一指挥下实施。
当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与公安机关各警种、社会其他联动部门及单位协同实施应急救援时,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各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关救援行动;当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与公安机关其他警种联合实施应急救援时,由公安机关实行统一指挥;当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独立实施应急救援时,由应急救援总队、支(大)队组织指挥。
核生化、海上船舶火灾和人员搜救、公共卫生事件、矿难等特殊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行业系统组织指挥及协调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消防部队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协同实施应急救援。
(二)加强应急救援联动响应。
1.根据我省灾害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实施两级响应:一级为跨市县救援,由省公安厅、省应急办和应急救援总队响应,同时报省政府和公安部;二级为市县级区域内救援,由市县公安局、应急办和应急救援支(大)队响应,同时报省公安厅和省应急救援总队。
2.在保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各级政府将各行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纳入统一调度、指挥,确保第一时间响应联动,参与处置灾害事故,并将应急设备制造企业和应急物资储备单位纳入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形成政府、行业、社会“三位一体”的应急救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