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强化火灾应急处置措施,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等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单位要建立志愿、“保消合一”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要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员工能按职责分工及时到位、有效处置。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要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熟悉消防设备,并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切实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
3.加强火场应急训练,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应急救援综合演练。社会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员工培训,开展灭火应急处置和疏散演练,使员工普遍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同时要明确疏散引导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真正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从2010年起,各级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大型应急救援综合演练,提高应急救援队伍指挥调度、应急响应、协同作战能力。
4.强化消防常识普及,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各单位消防控制室人员、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经消防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各单位要贯彻落实社会单位标准化管理要求,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语。要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员工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做到“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
2010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1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
(二)明确消防工作职责,强化政府部门落实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1.加强领导,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经费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并制定实施“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及开展联合执法;结合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重大节假日消防安全检查和日常消防宣传教育,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政府各职能部门尤其是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海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加强对本系统单位的监管,督促本系统单位完善消防安全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要通过修订《海南经济特区
消防条例》,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完善考评和奖惩机制。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将对各地履行消防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督办,每两年实施目标责任制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