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直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亳政办〔2009〕20号)
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直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六日
亳州市直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为认真贯彻《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亳政〔2009〕8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120万元/亩(含)以上的工业项目,企业缴清项目土地出让金后,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项目,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1年内建成投产的,给予每亩3万元的财政扶持。
(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项目,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18个月内建成投产的,给予每亩5万元的财政扶持。
第二条 建设四星级以上宾馆、会展中心、4A级以上风景区、2万平方米以上综合购物中心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物流项目,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2年内建成运营的,给予项目土地出让金总额40%的财政扶持。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前2年按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3年至第5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奖励。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服务业项目,自项目建成运营之日起,前2年按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第3年至第5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25%给予财政奖励。
第五条 亳州市直招商引资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标准见附表1和附表2。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殊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