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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工程建设中加强林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工程建设中加强林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鹰府办字〔201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在城市工程建设中进一步加强林木保护管理工作,根据《鹰潭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鹰府发〔2006〕30号)和《鹰潭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细则》(鹰府发〔2006〕3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城市工程建设中林木保护管理具体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保护林木的认识。林木作为生态环境资源,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减少污染、改善生态等重要作用。城市中的林木,不仅是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城市文化的重要载体。保护林木、加快绿化建设,是建设“林在城中、城在林中、山水相依、和谐秀美”宜居新鹰潭的重要保证。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保护林木的意识,在城市工程建设中,统筹兼顾城市建设与林木保护,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和绿色景观。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要切实做好林木保护工作,能就地保护的林木坚决就地保护,能移植的林木确保移植,能不采伐的林木坚决不伐。确需移植或者砍伐林木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工程建设前期,要对拟建设范围内的林木进行实地调查,查明就地保护、移植和砍伐的林木树种、规格和数量,测算林木就地保护、移植和砍伐费用,制定林木保护方案,报市城管部门审查或审批,送市规划部门备案。

  (二)规划部门在划定用地红线,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要有明确保护林木的要求。项目业主单位在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有用地范围内林木保护方案,提出明确伐移措施。对没有经市城管部门审查或审批的林木保护方案的规划设计,不予批准。

  (三)市城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林木保护方案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查或审批。

  1.一次性砍伐或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绿篱10米(含10米)以下的,由市城管部门审批。

  2.一次性砍伐或移植乔木11-100株,灌木11-100丛或绿篱1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由市城管部门审查,市政府审批。

  3.超过第2项规定的,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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