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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责任机制的通知

  (五)监察机关负责加强对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送并需要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用地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查处职能部门非法批地等违法违纪行为。
  (六)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土地出让金收支监督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负责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接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的罚没物品(包括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依法处置。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地挂牌公示用地批准文件;对依法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规划部门对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严禁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金融部门要与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将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企业纳入征信系统,依法不予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
  (九)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产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电力和市政公用等单位不予通电、通水、通气。
  (十)对已经办理相关审批、许可手续的违法违规用地项目,在接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函告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依法注销有关审批或许可,不得办理证照年检、验证、换证等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用地项目继续建设。
  二、建立健全土地管理长效机制
  (一)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联合监察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一个年度内土地利用、土地管理总体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中旬前上报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
  (二)完善查处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土地执法监管信息共享制度、联合办案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
  (三)健全巡查惩处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四级执法监察网络,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定期对辖区内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巡查(每周不少于2次),实行土地违法案件月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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