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责任机制的通知
(亳政办〔2010〕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落实耕地保护责任,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责任机制的通知》(皖政办〔2009〕32号),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土地管理责任机制通知如下:
一、构建土地管理责任体系
(一)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节约集约用地情况,土地执法监管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国土、发展改革、公安消防、监察、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金融、房产、审计、工商、环保、城管执法、供电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共同责任体系,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加强土地管理、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相关责任。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取证、立案、处理工作;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相关责任人和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建议监察机关追究责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土地违法的项目,通知发展改革、公安消防、监察、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金融、房产、工商、环保、城管、供电等部门暂停办理立项、消防许可、土地税费征缴、开工建设许可、工商登记、环评、规划许可、房产登记发证、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供电许可等手续,确保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依法处理到位。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相关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立项情况进行检查,对其中已经办理了立项批准手续的,依法予以撤销;对尚未办理立项批准手续的,一律不予办理。
(四)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制止、查处妨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行公务案件,依法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土地违法案件立案、侦查,并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公安机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接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或逾期不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司法监督,或者报告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