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亳政办〔2010〕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亳州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七日
亳州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做好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发挥商标品牌带动效应,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 提供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借款人为出质人,接受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第四条 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得作为质押物。
一个商标有2个或2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为该商标的共同所有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已到且未续展的;
(三)申请贷款期限超过商标专用权有效期的;
(四)商标专用权存有争议的;
(五)商标专用权已折价计入被质押的股权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达成借贷意向后,借款人应持《商标注册证》和贷款人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提出书面质押贷款申请,并填写由贷款人提供的统一格式化的申请书,签订质押合同和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