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有村庄住户为2层楼(含 2 层)以上砖混结构楼房且符合安置补偿条件,1层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的人口标准补偿,2层及2层以上、檐高 2.2 米以上(含 2.2米)且房屋属于原建楼房整体相同结构的,按照每平方米 300 元进行补偿;
(六)村外原有的输电线路、供水管道等设施由采煤企业恢复到新村址,外界道路没有通达新村址的部分由采煤企业修建,新村址低于附近地平面标高的由采煤企业负责垫平;
(七)原有村庄房屋在新村建设完成后 6个月内自行拆除的,房屋拆除后由采煤企业按照搬迁户每人 200 元支付拆除费。需搬迁村庄户数及人口认定截止日期为搬迁公告之日,以当地公安部门登记的在籍常住农业人口为准。
第十五条 按据实补偿支付村庄搬迁安置补偿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以地方政府和采煤企业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老村资产评估价格为标准进行补偿。
(二)采煤企业按老村资产评估价的20%支付新村公建、公益设施补偿费,并用于新村址内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和卫生设施建设。
(三)采煤企业按老村资产评估价的15%支付老村搬迁调解费,如村庄搬迁需新征收土地每亩再增加调解费3000元;
(四)第十五条第六、七款适用于本条。
第十六条 县、区政府发布村庄搬迁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附属物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原有村庄宅基地由采煤企业征收,农户原有宅基地面积超出新宅基地面积的部分,按照现行征收基建用地的有关标准由采煤企业予以补偿。采煤企业需要利用本单位原征收的塌陷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征收基建用地补偿标准补齐差额。
第十八条 采煤企业应当在新村址用地手续批准之日起1个月之内将征地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县、区政府。在协议规定的付款日期内,首付村庄搬迁款不低于全部村庄搬迁款的80%,剩余的 20%在搬迁结束前付清。
第十九条 有关乡镇应当设立征迁资金专户,专款专用;补偿到农户的资金,通过县、区财政涉农补贴专户运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申请拨付搬迁资金前应制订资金分配方案,经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核准同意后张榜公布。县、区政府根据搬迁进度及时拨付资金。资金到位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3 日之内将资金到位情况在村内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搬迁安置补偿费发放到户,并张榜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