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亳政办〔2010〕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亳州市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工作,维护被搬迁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保障采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8〕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煤塌陷、资源压覆所导致的村庄搬迁补偿活动。
第三条 采煤塌陷区搬迁新村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集中安置、统建为主的原则,并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和旅游产业相结合。各县、区政府要科学实施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工作。采煤企业应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共同做好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工作。
第四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村庄搬迁补偿标准将适时调整。
第二章 村庄搬迁程序
第五条 采煤企业必须提前2年向县、区政府报送拟搬迁村庄计划。县、区政府在接到采煤企业搬迁村庄计划后 20 个工作日内,在塌陷区所在乡镇、村发布公告,告知塌陷区范围、搬迁村庄名称、搬迁补偿安置的文件依据、补偿标准和禁止违法建设等内容,并与采煤企业共同调查核定塌陷区村庄搬迁户数、人口、房屋等基本情况。
第六条 采煤企业在压覆资源村庄及建筑物范围下采煤,必须严格遵守“先搬迁、后开采”的原则,切实保护塌陷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 搬迁村庄的建设选址应当以不压覆矿产资源及便利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为原则,由县、区政府组织搬迁村庄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县区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采煤企业和村(居)民委员会,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村庄建设规划、压煤村庄搬迁用地规划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