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虽已进入重点整改阶段,但排查工作并未结束,在做好排查问题整改工作的同时,还要把排查工作做细做透。各地治工办要抓紧完成排查的后续工作,对尚未完成排查任务的地区和部门,要督促其加快工作进度,限期完成。对工作质量不高、未达到排查要求的单位,要责令“补课”。对排查项目“零问题”的地区,一定要开展排查工作“回头看”,确保客观存在的问题全部查出来。
这里要特别强调一点,对自查没有发现问题的项目,在秋季大检查中,被中央检查组查出问题,对全省专项治理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要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对已经完成排查任务的地区和部门,要及早考虑和部署对新建项目尤其是2010年以来新的环评项目进行滚动摸排,确保应查尽查,新建一个,排查一个。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后开工的项目,要严格进行排查,坚决制止边治理边违规的现象发生,对顶风违规的项目和责任人要坚决查处。
(二)抓好整改,实行整改销号制度。
一是要区别情况,分类整改。对已排查出来的问题。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原因分析不透彻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不追究不放过。同时,又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根据问题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分门别类作出处理,努力取得好的工作效果。
对“未批先建”、“擅自重大变动”的项目,依法责令停止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对落实停建要求并报送环评文件的项目,依法按程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审批决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准入要求的项目,特别是“两高一资”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一律严禁审批。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建设过程中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和处罚。造成严重环境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未经竣工环保验收已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限期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对未经环保验收或环保验收不合格且投入试生产超过一年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对越级审批、拆分审批、降低环评等级审批以及对不符合环保准入要求予以审批的违规审批行为,依法责令原审批部门撤销环评批复。情节恶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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