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鄂环办[2010]152号)
各有关市、州环保局、湖北汇楚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全国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0]951号)要求,为充分掌握当前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和环境监管体系的建设情况,大力推进《全国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项目的实施和处置设施的运行监管,环保部拟对规划内医废、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为配合该项工作,请我省各规划内医废、危废项目认真做好自查工作,我厅也将适时对有关项目进行抽查。现将环保部《关于开展<全国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0]95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推动项目实施
各级环保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大力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和处置能力建设。同时应认真总结建设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国家发改委关于抓紧做好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10]288号)有关要求,与同级发改部门共同推动《规划》项目加快实施,确保2O10年以前下达中央投资的项目在今年8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今年6月底前下达中央投资的项目在今年10月上旬开工建设,今年6月底以后下达中央投资的项目在投资计划下达3个月内开工建设。
二、认真组织,全面开展自查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对本辖区内所有已建成、在建和待建的《规划》项目进行检查,包括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二恶英监测中心、危险废物处置技术和工程中心、放射性废物库和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等。中央投资项目和利用社会资金自建项目都将纳入检查范围。
三、自查内容
(一)规划项目进展情况,包括规划项目的布局、建设进度、建设规模、技术路线、技术水平、投资规模、主体设施设各、是否已验收和运行管理等情况;
(二)中央投资使用情况,包括中央投资项目的整体投资规模,中央投资资金及配套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