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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
(琼土环资耕字〔2010〕17号)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见附件),严格补充耕地全程监督管理,积极做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开发规划等基础工作,严格落实先补后占,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一)全面摸清资源家底。各市县要及时组织力量,紧密配合省级专业技术队伍,按照我厅《关于开展耕地开垦项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琼土环资耕字[2008]12号)要求及最新政策规定,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在今年内全面完成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做好地类核实、灌排条件调查、土壤取样化验、土地开发适宜性评价、新增耕地潜力分析等工作,将单片新增耕地潜力15亩以上、水土条件良好、符合有关规划条件的荒草地等土地,纳入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入库储备范围。

  (二)加大资源挖潜力度。各市县入库的耕地后备资源总量,应满足落实《海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所明确的耕地占补平衡任务。有条件的市县应力争多入库,为实施易地补充耕地项目,落实全省耕地占补平衡提供基础保障。各类自然生态保护区、大于15度陡坡山地、水土流失及沙化等生态敏感区,现有林地、规划林地、抛荒耕地,以及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土地,不得列为入库对象。

  (三)严格按规定完善地籍变更调查工作,规范新增耕地地类来源。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抓紧开展报部备案补充耕地核实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86号)有关“对确属长期未利用、实际已荒芜的园地,按有关规定已变更为未利用地的,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的精神,切实做好入库后备资源的地类核实和年度变更调查工作,按规定编制相关图件、表册、报告,完善统计、汇总、上报等相关手续,确保新增耕地来源符合用地占补平衡的规定。通过土地整理,直接从园地等农地变为耕地的,可用作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但不得作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四)合理确定项目规模,及时上报备案。对完成的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应按照适度规模、综合效益原则,合理划定补充耕地项目区。对连片集中、数量较大的后备资源,可以分片划定项目区,规范组织项目实施。同时,应及时将调查成果上报省厅备案,由省厅组织核实确认入库。凡未经省厅备案确认入库的,不得用于实施补充耕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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