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删去《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八条。
53.删去《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第二项中的“以及未取得殡葬设备、殡葬专用品批准书从事制造、销售的”。
54.删去《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本市非营业性水路运输单位临时从事市内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应当向市航务处提出申请,经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删去第二款。
55.删去《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十六条。
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第十六条”。
56.删去《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
57.删去《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
八条。
58.删去《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
十二条、第
五十七条。
59.删去《
上海市献血条例》第
二十三条中的“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
60.删去《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第二款。
61.删去《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
62.将《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第
十条修改为:“开展遗体捐献接受工作的单位,受市红十字会委托后,方能开展遗体捐献接受工作。”
63.将《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第
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64.删去《
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
65.删去《
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第
四十五条中的“第
三十二条第一款”、“内河航道养护费或者”。
66.将《
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的“市航务管理处”修改为“市航务管理处或者区县管理航道的部门”。
67.删去《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第
十五条第一款、第
四十二条第二款。
68.删去《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第
六条第一款、第
七条、第
十条第二款、第
十一条第一款、第
十三条、第
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出租”两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