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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17.《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
四十一条
;
18.《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
二十六条
;
19.《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
二十六条
第二款;
20.《
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
》第
四十七条
;
21.《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
二十六条
;
22.《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
五十一条
。
(二)将下列法规中的“《
行政复议条例
》”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23.《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
三十四条
第一款;
24.《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第
三十六条
第一款;
25.《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第
二十九条
第一款;
26.《
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
》第
五十一条
第一款;
27.《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第
二十五条
第一款;
28.《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
四十三条
第一款;
29.《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
四十一条
第一款。
(三)将下列法规中的“《
上海市滩涂管理暂行规定
》”修改为“《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
30.《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
二十五条
第二款。
二、
对下列法规中关于审批、备案、年检或收费的规定作出修改
31.删去《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
八条
第三款。
32.将《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
十一条
第一款中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修改为“渔业行政管理部门”。
33.删去《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
十五条
第二款。
34.删去《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
十九条
第二款中的“核发和注销捕捞许可证”。
35.删去《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
二十二条
第九项。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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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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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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