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9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17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部分法规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对下列法规中引用的法律法规名称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规中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
二十六条第一款;
2.《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第
四十三条第二款、第
四十四条;
3.《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
四十二条、第
四十五条第二款;
4.《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
三十二条;
5.《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第二款;
6.《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第
四十一条;
7.《
上海市工会条例》第
四十六条第三款;
8.《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二款;
9.《
上海市档案条例》第
四十九条第二款;
10.《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
11.《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
12.《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
13.《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
14.《
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第三款;
15.《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四十六条第一款;
16.《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
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