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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清理整治城市规划区违法违规建筑处理办法的通知

  (二)非法占用国有土地的;
  (三)影响市重点工程建设的;
  (四)侵占各种管线通道,严重影响供电、供水、供气、防洪(设施)、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的;
  (五)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和火灾隐患的;
  (六)市规划区违法违规建筑清理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情节恶劣的违法建房。
  第四条 对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的违法建房,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和补交规定税费后,可以补办建房手续、核发宅基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一)拆旧建新或加层的,按建筑面积10元/㎡补交规费,违法建设罚款按建筑面积石木结构14.5元/㎡、石混结构18.5元/㎡、框架结构21元/㎡的标准交纳。如拆旧建新或加层的原有房屋属违法建筑,按本条第(二)或第(三)项规定处理,违法建房人还需对房屋质量出具承诺书。
  (二)占用耕地建房的,按建筑面积10元/㎡补交规费,按占地面积13元/㎡的标准交纳耕地占用税,违法建设罚款按建筑面积石木结构14.5元/㎡、石混结构18.5元/㎡、框架结构21元/㎡交纳,并按占地面积10元/㎡处以土地罚款。
  (三)占用非耕地建房的,按建筑面积10元/㎡补交规费,违法建设罚款按建筑面积石木结构14.5元/㎡、石混结构18.5元/㎡、框架结构21元/㎡交纳,并按占地面积5元/㎡处以土地罚款。
  第五条 村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原则。
  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的,认定为符合建房条件。
  对出租、出卖房屋或将房屋赠与他人后又建房的,认定为不符合建房条件。
  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的,其所建房屋占用耕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占用非耕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00㎡,对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的超出部分,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罚款标准的两倍予以处罚。
  第六条 对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以外的村(居)民违法建房(含城市居民购买农村土地建房或购买农村房屋以及村民在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建房),予以违法建房认定和登记,下一步另行制定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 按本办法规定应作罚款处理的违法建房,如此前国土、规划(含月湖区村建局)、城管部门已作罚款处理的,本次清理整治中不再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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