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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清理整治城市规划区违法违规建筑处理办法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清理整治城市规划区违法违规建筑处理办法的通知
(鹰府办字〔2010〕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清理整治城市规划区违法建筑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鹰潭市清理整治城市规划区违法建筑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违法建房问题,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和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清理整治市城市规划区1999年以来的村(居)民违法建房。
  违法建房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取得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或违反许可规定建造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此次规划区违法建筑清理整治范围确定为:南至320国道,北至夏埠乡与原志光乡毗邻地带,东至童家河,西至206国道。
  按鹰潭市政府《关于加强鹰雄大道等主要道路两侧村民建房规划控制的通知》(鹰府办字〔2008〕78号)规定,鹰雄大道、龙虎山大道、320国道鹰潭段道路两侧相应范围列入此次清理整治范围。
  第三条 对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居)民违法建房,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拆除,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按建筑面积石木结构145元/㎡、石混结构185元/㎡、框架结构210元/㎡给予补偿,违法建设尚未成型但已建好地脚梁的,按占地面积补助40元/㎡(补助面积:占用耕地的,一户不超过120㎡;占用非耕地的,一户不超过180㎡);不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偿。
  (一)侵占规划道路、公共绿地、小区道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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