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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3、市级以上重大科研成果的证明材料;
  4、所拥有的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知名商标及地理保护标志产品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5、有关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达标方面的证明材料;
  6、有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职业教育或专业培训机构设立的说明或证明文件等。
  (三)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关和职能部门公开数据为准。
  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三份及电子文档。
  第十条 审核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在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批复及授牌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基地进行批复,并授予“黑龙江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每年集中批复和授牌一次。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名录及发展情况将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三条 已授牌的示范基地每年3月末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建设情况总结通过市(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分别上报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对示范基地建设以及基地内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本管理办法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及评价,合格的予以确认,不合格的撤消批复文件、称号并摘牌。每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在已授牌的省级产业示范基地中选优申报国家级示范基地。
  第十五条 对已经授牌的示范基地,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批复文件、称号外,暂停所在市(地)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在产业发展规划布局、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等专项资金安排等方面,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将示范基地项目纳入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在年度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中,给予优先扶持。
  第十七条 对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的企业,将积极推荐申报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重大科技等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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