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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安全有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达到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七)信息化水平较高。产业基地的信息基础设施比较完备,规模以上企业应全部接入宽带。主体园区信息基础设施比较完备,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主要环节信息化应用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八)人力资源充分利用。产业集聚区所在地有健全的人才工作领导体制,较完善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工作机制,设有职业教育或专业培训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劳动关系和谐。
  (九)公共服务体系完善。产业集聚区内技术开发、检验检测、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功能完善。
  (十)所在地政府支持力度大。产业集聚区所在地各级政府在发展规划、技术进步、优惠政策、政务服务和人才发展等方面,应进一步加大对产业集聚区的支持力度。产业聚集区政府管理机构或市地(县)政府设立一定规模(原则上每年市地安排500万元或县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产业集聚区的技术改造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创建申请
  创建示范基地的申请由所在市(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共同审查并汇总后,联合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财政厅。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是创建示范基地的基础和依据,为必须材料,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1、申报单位所在市(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文件;
  2、《黑龙江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3、创建示范基地的工作方案;
  4、示范基地产业发展规划及市(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原件);
  5、能够证明申报单位所在地政府落实示范基地专项资金的有关文件。
  (二)附件材料为创建示范基地的有关说明或证明材料,为非必须材料,申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建议报送内容为:
  1、主导产业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中地位的说明材料;
  2、国家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等的批复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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