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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财政厅负责创建示范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市(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创建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并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财政厅要求,对示范基地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产业集聚区应有较完善的创建示范基地工作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申报名称须反映区内主导产业特色,符合分类规范。
  第七条 示范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家和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指导意见。
  (二)主导产业特色突出,集约化程度高,规模效益好,对地方财政支持作用大。主体园区内工业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项目规划的许可要求,工业项目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2000万元/公顷以上、平均产值(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公顷以上。产业集聚区内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60亿元/年以上,年上缴税收5亿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骨干企业辐射力强,专业化配套体系完善,主导产业突出,规模和水平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三)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切实推进资源节约、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产业基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入区项目严格执行环评。申报年份的上一年度应超额完成国家、省和市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主体园区单位产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污水集中处理率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完成主体园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主要污染物符合当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标全部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主体园区内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达到清洁生产企业水平,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率达到100%,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减排目标。
  (四)创新能力强。产业基地应具有发展创业中心、研发中心和孵化中心等创新载体,产业基地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3%(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2家以上主导产业方面的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五)技术水平高,产品质量优。主体园区内骨干企业工艺技术和装备先进,企业普遍采用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处于国际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拥有国际国内知名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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