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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工信规划联发〔2010〕238号)


各市(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省农垦总局工信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省新型工业化特色产业进程,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引导产业集聚发展、集约发展,促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规〔2009〕358号)精神,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做好2010年度省级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并于2010年9月15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分别报送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省工信委 联系人:周 丹
  联系电话:0451-82667896
  省财政厅 联系人:徐金光

  联系电话:0451-53635414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黑龙江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引导产业集聚发展、集群发展,加快我省新型工业化特色产业进程,实现全省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决定从2010年开始,在全省开展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前提,以产业集聚为主要特征,以工业园区为主要载体,主导产业特色鲜明、水平和规模居全省领先地位,在产业升级、“两化融合”、技术改造、自主创新、军民结合、节能减排、效率效益、安全生产、区域品牌发展和人力资源充分利用等方面走在全省前列的产业集聚区,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第三条 示范基地的范围包括: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工业和信息服务业为主的产业集聚区等。
  第四条 创建示范基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标准,统筹规划,试点先行,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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